广西钦州:对滞留在救助机构满3个月的流浪乞讨人员启动落户安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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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政府网站8月31日发布《钦州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落户安置办法》,该文件要求,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满3个月的救助对象,应当启动落户安置程序。落户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落户安置对象发现地县区人民政府统筹,民政部门牵头落实相关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介绍,2022年11月,广西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印发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流程,明确了落户和安置的主体和时限要求。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合法依规开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落户安置工作,钦州市将《钦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安置办法》修订为《钦州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落户安置办法》。
《钦州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落户安置办法》共6章、21条,与2021年印发的《钦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安置办法》相比,修改13条,删除1条。具体如下:
(一)将文件名称调整为《钦州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落户安置办法》,删除“城市”二字,增加“落户”二字。
(二)将原安置办法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修订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院”修订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置对象”修订为“落户安置对象”。
(三)将原安置办法中“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服务机构”、“安置对象”的概念进行了修订。
(四)删除原安置办法第六条“无劳动能力”条目。将原安置办法第七条调整为第六条,相关内容修订为“救助对象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满3个月,应当启动落户安置程序”。
(五)调整部门职责分工,修改完善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职责,增加了税务部门的职责。
(六)将原安置办法第三章“落户安置”修订为“落户”,第四章“集中供养”修订为“安置”,第五章“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修订为“服务机构管理”。
(七)进一步明确了落户和安置工作中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