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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高效调解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世界快播报

来源:东方资讯 发布时间:2023-03-30 05:08:02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资料图】

对症下药,高效调解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记者马璐璐

“庭长,标的额8000多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顺利调解,您到底用了什么‘锦囊妙计’?”原来是定陶法院成功调解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该案中,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建菏泽某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土建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因建设公司拒绝按照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施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公司一纸诉状将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主张违约金3622余万元。诉讼过程中,建设公司以施工单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且开发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反诉,请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416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和停工损失等486.89万元。双方僵持不下,工程一度陷入停工的僵局。

受理案件后,法官刘敏峰立刻深入实地走访调研,发现该工程为重要产业园区创建项目,且案涉标的额较大,不仅关系当事双方企业利益,更对后续众多科创企业在此安家落户造成了间接影响,若停工时间延长,工程将面临“烂尾”风险,影响地区经济发展,如何破局复工,成为本案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经过查阅材料、庭审调查,刘敏峰发现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争议不大,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便为本案“量身定制”了“四步走”的调解方案。

走访座谈。刘敏峰多次奔波于双方企业之间进行走访,邀请当地党委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进行分别开展座谈,了解企业真正关心关注的现实问题和急迫所需,评估诉讼活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造成的影响,做到心中有数。

分析利弊。刘敏峰选择从现实问题入手,耐心引导双方分析利弊,就开发公司而言,欠付工程款不仅影响工程进度,亦不利于树立企业形象,更不利于工程的再次发包;就建设公司而言,若强行迫使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极有可能导致开发公司陷入经营困境,若工程长期停工,建设公司承担的停工损失将与日俱增。通过留给双方思考的时间,缓冲矛盾,平复情绪,使得双方能够静下心来面对面调解。

集中突破。针对施工价格及停工损失等有较大争议的部分,刘敏峰制定了几套解决方案,并在调解过程中抛出,共双方企业选择论证,将原本对立的矛盾转化为达成共识的讨论,不消多时,双方便就工程款数额及分期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调解。

延伸服务。案件本身解决了,但其遗留的问题才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经向党委政府专题汇报,刘敏峰联合相关负责同志,在建设公司有序退场后,为开发公司重新引进合规承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曾经荒凉的工地又恢复了热火朝天的施工景象。

优化环境,调解先行。定陶区人民法院切实担负起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任,从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桎梏着手,充分发挥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坚持将调解贯穿涉企案件办理全过程,力争在依法保护原告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保障被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达到利益的“双向平衡”。

去年以来,定陶区人民法院已成功调解此类涉企案件337件,涉案标的额2.5亿余元,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让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得更快更稳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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