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结束前,公司说“因表现欠佳”又延长了2个月,真的可以吗?
新入职一家公司,普遍要经历试用期,就像是谈恋爱的磨合期,有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然而有些公司,在试用到一半的时候会以“能力不合格”“业绩未达标”等理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
【资料图】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李先生进入某实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2月13日-2024年8月12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8000元,转正后10000元。
2020年8月,公司以试用期期间表现欠佳为由,提出延长李先生的试用期,否则公司就不能予以录用。
为了能留下来继续工作,李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同意延长试用期2个月的协议书。2020年10月,李先生通过了公司的试用期考核,正式转正。
2021年1月,李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时向公司表示先前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超期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于是,李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支持了李先生的仲裁申请。
案情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该公司在李先生试用期满后,又通过双方约定的形式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虽然双方签订了延长试用期的协议书,但该协议约定延长的试用期与之前的试用期之和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鉴于双方约定延长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公司应当按照员工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时间的赔偿金。所以,李先生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那么,试用期到底应该定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该条款对于试用期时间有明确要求且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遵守,如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上述法定期限的当属无效。
另外关于“试用期”还有这些常见误区:
1试用期员工是否是正式员工?
员工的身份并非以“试用与否”及“是否处在试用期”为标准来判断,入职即为正式员工。
2试用期员工是否应缴社保和公积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以劳资双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与员工是否试用无关。
3试用期员工工资能否随便发?
试用期员工是正式员工,在试用期员工正常出勤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报酬。
4试用期因工负伤算工伤吗?
试用员工也是正式员工,所以当其符合因工受伤条件时,其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5试用期员工能否任意辞退,无需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数种情形,即企业能够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能证明试用期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则要看企业辞退其的理由是什么。若企业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企业是以第四十条所列情形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是一个双向选择、双向考察的过程,应聘者应勤奋工作、爱岗敬业,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对于试用期次数的规定,不能说改就改,别拿“试吃”当“霸王餐”!
(中工网)